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有關規定,應急管理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鐵路局、民航局決定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將“1674柴油[閉杯閃點≤60℃]”調整為“1674柴油”。應急管理部將配套補充完善《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先從一個“問題”說起
問題咨詢:我們是一家道路運輸企業,在公司內部設置了一個加油站,對公司自有車輛加油(柴油),不對外經營。
按照最新規定,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了。我們公司的內部加油站,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簡要回答: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規,運輸企業內部加油站、不對外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但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詳細回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管三函〔2016〕30號文規定,企業自用撬裝式加油裝置為企業內部加油使用的(不對外經營),不需要進行安全生產許可。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另外,原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造紙等工貿行業配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四〔2013〕180號)等文件規定,企業自身所屬、內部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建成投產后,其產品或中間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不對外銷售,用途完全供企業內部生產需要的,無需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但是,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之后,運輸企業內部加油站的新(改、擴)建設項目,應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執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
被列入“?;芳易?rdquo;后帶來的變化
1、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發布正式發布公告調整修訂《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將“1674柴油[閉杯閃點≤60℃]”調整為“1674柴油”,這就意味著所有柴油將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不再區分閃點,以后所有柴油的生產、經營、使用都需按照危險化學品開展相關行政許可,比如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作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新規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均應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否則可能會面臨違法。
2、柴油全部列入?;饭芾砗?,此舉將嚴厲打擊一些個人或企業利用內部自用加油站的名義(比如物流公司內部車輛加油)來打擦邊球進行柴油對外經營或貿易的行為,柴油納入?;饭芾砗?,若無證經營或儲存,將面臨刑法的危險作業罪、非法經營罪的責任追究。
3、市場監管部門在成品油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中不再負有查處職責,從事成品油零售的企業須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的?;方洜I許可和商務部門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須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方洜I許可。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應急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4、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要求,對加油站對外銷售打桶或散裝柴油有可能更加嚴格,對于偷盜柴油的行為,處罰會更加嚴重。
5、部分地區的加油站?;方洜I資質上未體現柴油,此次將柴油列入后,將重新申辦新的?;方洜I許可,按照?;方洜I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需要提交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和變更材料。(是否需要進行安全評價,咨詢當地監管部門意見)。
6、柴油的危貨運輸編號為UN1202,在陸運中分為3個子條目,按照危險貨物來運輸。因此,本次?;访浀恼{整不涉及柴油的運輸方式調整。以往閃點大于60攝氏度的柴油屬于危險貨物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爭議也將不存在。
7、柴油列為危險化學品后,后續在應急、職業衛生、環保、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方面將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對從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將有更高的準入條件和要求。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的行為性質
【要旨】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明確擴大成品油市場準入,未經許可經營非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的行為不宜再定性為非法經營罪;而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的行為,仍違反國家特許經營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若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同時將構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危險作業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2019年8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17條明確∶擴大成品油市場準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地市級人民政府,加強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實。
2020年7月1日,為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務部廢止《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法律適用發生上述重大變化,對未經許可零售涉案成品油的行為如何處理爭議較大,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意見》取消了批發倉儲成品油的經營資格審批,但并未取消零售的經營資格審批,僅是將審批權下放至地市級人民政府,即零售成品油的行為仍然需要經過審批。本案各被告人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經營成品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仍然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意見》取消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從事前審批變為事中事后監管。零售雖仍需審批,但舉重以明輕,零售成品油應認定為一般的許可項目,成品油不再為我國限制買賣的物品,零售成品油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行為以往的認定思路
非法經營罪指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有四類,經營成品油涉及第一類行為,即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刑法第96條將"國家規定"明確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行為所違反的國家規定,涉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決定》),其中附有《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目錄》)。
《行政許可目錄》第183項將"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確定為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商務部《辦法》對《行政許可決定》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詳細規定了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取得經營許可的流程。
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違反了上述國家規定,但這只是前提條件,成立非法經營罪尚需符合客觀要件,即成品油必須是專營專賣或者限制買賣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對未經行政許可審批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中曾明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的情況下進行成品油批發經營業務,屬于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
根據該意見的精神,成品油應屬于限制買賣的物品。根據上述分析,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的行為,若達到法定的構罪標準,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這是以往的認定思路。
二、新規下未經許可經營非?;沸再|成品油的行為不宜繼續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柴油閉杯閃點>60℃已被納入?;?em>)
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其中,汽油以及閉杯閃點≤60℃的柴油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屬于?;?。
所謂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限制買賣的物品與專營、專賣物品相并列,根據刑法的同類解釋原則,應理解為國家對買賣活動實行嚴格管制的物品。
目前《意見》已經明確擴大了成品油市場準入,成品油的批發、倉儲從原先需要商務部審批變為無需審批,那么在批發、倉儲的語境下,成品油已經不是我國所限制經營的物品,若在零售的語境下成品油又被認定為限制經營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因此涉案柴油不應再屬于限制買賣的物品。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視角下未經許可經營?;沸再|成品油行為的認定思路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成品油中的汽油以及閉杯閃點≤60℃的柴油均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屬于?;?。
對于上述成品油,因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之屬性,屬于國家嚴格管制之列,需要國家特許經營,故仍然屬于限制買賣的物品。行為人若未取得?;方洜I許可證而經營上述成品油,侵害了國家對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達到構罪標準的,新規下仍應繼續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危險作業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設,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三項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第三項規定的行業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安全生產領域,?;返纳a、經營、儲存等涵蓋于其中。據此,對未經許可經營汽油以及閉杯閃點≤60℃的柴油等?;沸再|成品油的行為,若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構成危險作業罪。
(一)現實危險的認定
正確理解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關乎罪與非罪,至關重要。立法引用"現實危險"這一術語,是刑法其他條文所沒有的,表明了危險作業罪是具體危險犯,現實危險應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強調了距實害的發生具有一觸即發的高度蓋然性。
采用這一概念的目的是準確表述行為的性質和危險性,將特別危險、極易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重大隱患行為列入犯罪,而不能將一般的、數量眾多的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納入刑事制裁。
具體到?;沸再|成品油,現實危險應指在該類成品油生產、經營、儲存等環節出現了重大險情,或者已經出現了小事故,雖然最終沒有發生重大嚴重后果,但未發生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對這種一觸即發的危險才能認定為現實危險。
(二)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的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范圍
危險作業罪第三項規制的是在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安全生產領域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行為,因為在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這些高危領域,安全監管方面實行了嚴格的批準或許可制度,未經批準或許可,一般來說是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具有發生事故的重大隱患。
《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63[1] 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具體到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應當結合?;饭芾項l例的規定,例如?;钒踩a許可、安全使用許可、經營許可等均屬于需要裁準或者許可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
(三)危險作業罪與非法經營罪
若行為人無證經營?;沸再|成品油,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該行為同時侵害了兩個法益,即國家對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競合犯特征,應從一重罪處斷。相較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最高刑為1年,顯著輕緩,故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危險作業罪的設立對一些雖未發生嚴重后果,但具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提前介入,在生產領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體系。
對于危險化學品性質成品油的經營行為,行為人若違反了準入許可即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而擅自經營,則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若行為人未違反準入許可,而在其經營過程中對于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則應以危險作業罪論處;若行為人未違反準入許可,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但不具有上述現實危險的,則不宜納入刑事制裁范疇,以行政處罰為宜。
關于柴油的各種安全規定
01危險化學品定義
1、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2019.3.1實施):
危險化學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法律規定的危險物品定義: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行政法規的危險化學品定義:《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02 車用柴油有哪幾種閃點?
1、《普通柴油》(GB 252-2015)廢止
2、《車用柴油》(GB19147-2016)2016.12.23實施
03柴油是危險化學品嗎?
2015年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將閉杯閃點≤60℃柴油列入危險化學品。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從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將不分閃點統一算危險化學品。
04柴油是危險貨物嗎?
GB12268-2012《危險貨物品名表》,編號1202號:
05柴油按火災危險性劃分是丙類還是乙類?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局部修訂)P190: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閃點大于等于60℃的柴油為丙類。
06儲存多少噸柴油構成重大危險源?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
07柴油是易燃液體嗎?
GB 30000.7-201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7部分:易燃液體 》:
08儲存與使用柴油相關法規辨識
1、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
第四條:對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每批次柴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管理。注: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從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將不分閃點統一算危險化學品。
2、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4、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3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