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二屆中德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法研討會在義烏舉辦。這屆研討會的主題是“氣候保護背景下的因果關系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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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虹霖攝

探討這一問題的必要性在哪里?

今年7月27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哥倫比亞大學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發布了《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23年現狀回顧》。自2017年以來,氣候變化法庭案件總數增加了一倍多,從2017年的884例增加到2022年的2180例。雖然大多數案件是在美國提起的(1522起案件)。但氣候訴訟正在世界各地生根發芽,目前約有17%的案件發生在包括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

人類行為引起的氣候變化正在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諸多國家借助氣候變化訴訟的方式以期解決氣候帶來的棘手問題。氣候訴訟正在成為確保氣候行動和正義的一個組成部分。

氣候訴訟包括引發與氣候變化緩解、適應或氣候變化科學有關的重大法律或事實問題的案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鴻飛曾在《氣候變化侵權責任的成立及其障礙》一文中寫道,迄今為止,氣候變化侵權責任之訴在國際上尚無成功先例,尤其是損害賠償之訴。氣候變化侵權并非環境污染行為,但可能構成生態破壞行為。其面臨的重大法律技術障礙之一便是排放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隨著‘雙碳’戰略的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是題中之義,我們今后必然會遇到氣候民事訴訟,事實因果關系及其證明是我國氣候訴訟的一個主要障礙。”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副教授張挺針對這一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氣候侵權與傳統環境污染侵權有很大區別

張挺認為,氣候侵權與傳統環境污染侵權的區別可能會對因果關系的證明產生影響。

“氣候侵權的首要特點是間接性。溫室氣體本身并不會直接引起人類健康財產的損害,而是要通過全球變暖這種現象產生相應的損害。”張挺說。

第二個特點是范圍的不確定性。在氣候侵權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規模都非常大,導致因果關系會出現比較疏遠的問題。“如何梳理出加害人與受害人,其實是帶有價值判斷的一個過程。”

第三個特點是間隔性。從排放到損害的出現,這個時間可能是跨時代的,在地理范圍上也是有較大的物理間隔。

第四個特點是科學的不確定性。在很多核事故和垃圾處理設施等傳統的大規模環境污染侵權案中,往往是由于科學的不確定性而去緩和因果關系的證明。

單獨排放行為與全球氣候變化之間的因果關系爭論

“即便是一座很大的發電站,其排放的總量占世界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也不會超過萬分之一。那么我們這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嗎?如果一定要說存在,我認為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張挺提出了爭論的焦點。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很多學者提出,可以引入比例因果關系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認為,不能因為原因者眾多而否定因果關系,應當按照比例的責任去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張挺解釋了這一觀點的依據:既然我們可以計算全世界的排放量,也可以計算某一座發電站的排放量,那么這個比例是可以計算出來的,可以按照這個比例去追究污染者的責任。如果以個別排放者占排放總量比例較小為由,排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那么這在法律上恐怕也是難以令人接受的。

還有學者提出,針對歷史排放問題,可以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成立或者《巴黎協定》為界,判斷開發者是否存在過失。

“我認為,比例因果關系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可能還有一些難以克服的問題。”張挺表示,溫室氣體排放是一個全球問題,一國的原告不是受害人的全部,一國的被告也無法承擔全球變暖的責任,這是一個需要全球協調的問題,不是一國民事責任法所能解決的。

其次,歷史排放值的計算也存在困難。即便在技術上可行,但實際上賠償額度非常小,那么對于損害的填補來說微乎其微。追究民事責任主要的目的是填補損害,如果填補作用比較小,那么這個制度的意義在哪里?

再次,按照傳統的因果關系判斷規則,個別排放者對溫室氣體的增加仍然是微乎其微的。也就是說,全球變暖的結果,即使沒有個體排放者的存在,這個結果也會發生。這一點不符合我們規范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判斷情況。

“此外,是不是《巴黎協定》就可以“一刀兩斷”地去界定不同時期的排放者的不同責任?對此,我也表示質疑。”張挺表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不等同于簡單的絕對的科學上的因果關系,而是需要綜合判斷的規范的因果關系。雖然科學的認知大多傾向于,單獨排放行為與全球氣候變暖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民眾是對此是否有共識?如果還未達成共識,法院就需要從規范角度審查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不是以《巴黎協定》的認知去替代因果關系的判斷。“換句話說,《巴黎協定》以及科學上的知識并不能成為民事訴訟上的常識,仍然需要原告證明排放行為與氣候損害的關聯性。”張挺說道。

背景鏈接

為推進中德環境與氣候法領域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今年9月以來,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中國計量大學碳中和與綠色發展研究中心、德國漢斯·賽德爾基金會聯合推出了中德環境與氣候法系列學術研討活動,包括中德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法研討會、研究生法學前沿講座、中德環境與氣候刑法新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等3場活動,內容涵蓋了氣候法與民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司法實務以及氣候政策演進等交叉問題。